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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渭滨区法院以被告身份做裁定

www.peopletop.com.cn(2015-11-27)来源:西部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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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新闻网讯(阳光网记者 杨光 张伟)“在宝鸡市渭滨区法院状告该法院,结果该法院立案并作出裁定,渭滨区法院自己审理自己能公平审理吗?”宝鸡市民刘德才向记者反映说。随后记者调查发现,刘德才在状告渭滨区法院时确实收到了该法院“登记立案通知书”。渭滨区法院立案庭刘庭长说:“根据新的立案登记制度法院有案必立,加之刘德才在立案大厅吵闹,所以法院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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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年前的一场官司
  事情还要追溯到2001年,当时刘德才是一个建筑商,承建了姜眉公路的一段,因为工程需要他向陕西友邦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购买了7辆工程设备(神钢220型挖掘机、成工50B型装载机各一台及康明斯7.5吨自卸车五辆)。刘德才说:“这7台设备是我分期付款买的,结果挖掘机才使用了10多天就被陕西友邦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又租赁回去了。
  “后来,友邦又说挖掘机是他们公司租赁给我的,不是卖给我的还把我告上了法庭,结果我反诉获胜。官司从2001年一直打到2006年4场官司我都胜诉,但是我的执行款却迟迟拿不到。”
  记者从(2005)宝渭法民再字第1号判决书上看到,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2月15日友邦与刘德才签订了《设备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友邦将这7台设备转让给刘德才,设备转让总价9060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即2000年12月5至6日应付200000元、同月20日前应付300000元、2001年1月20日前应付206000元、同年2月底前应付100000元、同年3月底前应付清余款100000元。合同签订以后,友邦与刘德才办理了设备交接手续。
  2001年3月6日,友邦与刘德才又签订了一份《挖掘机租赁协议》,协议载明,友邦租赁刘德才挖掘机一台,每日一台班1800元,结算租金在购机款中扣除。最后,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继续履行设备买卖合同和挖掘机租赁协议,刘德才支付友邦设备买卖款506000元及利息(从2001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刘德才支付友邦缴纳的公路各项规费45525元。友邦支付刘德才神钢220型挖掘机租赁费860400元。友邦赔偿刘德才两辆康明斯7.5吨自卸货车经济损失100000元。
  友邦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年未拿到执行款
  刘德才说:“经过5年打官司我终于胜诉了,我拿着判决书申请渭滨区法院给我执行欠款,没想到意外发生了。2007年友邦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工商局注销了,友邦公司不存在了,但是友邦公司没有清理财务,我又申请渭滨区法院找友邦的股东追要执行款。”
  这笔执行款一直索要了9年,在这期间刘德才隔三差五的去法院执行局询问情况,法院的人一直说找不到友邦的股东。“我的合伙人等不及这笔执行款已经去世了,债主向我逼债,我必须得把这笔执行款要回来。”
  “直到今年我终于找到了原友邦公司的法人吴娅和股东朱长波,我立即向渭滨区法院执行局申请追加吴娅、朱长波为被执行人,渭滨区法院2015年7月20日立案,定于8月4日9时开庭。结果2015年7月19日王平安法官叫我到执行局说,第二天的听证会不开了,我的案子是院长专案,他们无权。”
  执行款算法有异议
  刘德才说:“按照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共欠我本息合计200多万元,股东的朋友找我谈想让我少点我没有答应,结果渭滨区法院的胡副院长又找我谈也让我少要点,赔偿款从200多万一直向下降,最后给我降到了80万,我不答应坚持要按照判决书上的钱数执行。”
  刘德才给记者提供了一份他自称是复印法院的执行款的计算明细,上面写着:刘德才欠被执行人本金506000元+利息163808.06+各项规费共计715333.06元。友邦欠刘德才的执行款:本金960400减去715333.06元,友邦应付244929.7元,这笔钱的本息合计484676.77元。刘德才说:“法院这明显是坑人吗?对方的本金加利息在我的本金中扣除后,我剩余的款再给我计算利息。我不同意,结果朋友劝我先拿到一部分钱再说,我就签字了。”
  对于刘德才对法院执行款的这种算法异议,渭滨区法院执行局赵局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执行款是不用按照判决书来计算的,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就可以了,刘德才的案子就是刘德才和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的,最后刘德才拿到钱之后是签字的。”
  状告法院获“立案”
  刘德才说:“拿到这笔执行款后我怎么也想不通,渭滨区法院这明显是徇私枉法。随后,我在渭滨区法院状告渭滨区法院,没想到他们还立案受理,还给我作出了裁定,法院自己审理自己还能有公平?”接着,刘德才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宝鸡市渭滨区法院的登记立案通知书“2015渭滨收字00564”和宝鸡市渭滨区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15)渭滨执异字第00024号”。
  宝鸡市渭滨区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上面写着:本院认为,刘德才以自己为原告,渭滨区法院为被告,以法院不依法办案为由要求本院赔偿其名誉人格伤害费或向其道歉的请求,本质已超出执行异议审查处理的主管范围,亦不符合执行异议申请立案的形式要件。关于其异议要求更改算账错误并重新算账的请求,因该案已全部执行终结,其所提执行异议无法律依据。
  对于渭滨区法院给自己立案的说法,该法院立案庭刘庭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新的立案登记制度法院有案必立,加之刘德才在立案大厅吵闹,所以法院才登记立案。”
  律师点评:
  针对宝鸡市渭滨区法院以被告身份做“裁定”的做法,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的杨韬律师认为:在正常情况下,诉讼当事人拿到法院出具的登记立案通知书,就是已经立案了。至于,渭滨法院立案庭刘庭长所说的根据新的立案登记制度法院有案必立,也要看具体情况,实在不能受理的法院可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而不是硬着头皮立案。
编辑:人民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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